不少人以為,只要父母生前寫下遺囑,指定某間房屋、某筆土地由特定子女取得,等到父母過世後,財產自然就會按照遺囑分配。

例如,父親留下自書遺囑,內容寫著:「某筆土地由長子取得」、「某棟房屋由女兒繼承」。家人看到遺囑後,可能認為父親既然已白紙黑字寫清楚,房屋、土地自然會過戶到指定的人名下。

然而,實務上並沒有這麼簡單。

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指出,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,並非遺囑一生效,就立刻發生財產移轉效果。

遺囑不是一張自動過戶的文件。即使遺囑已經生效,繼承人仍須辦理遺產分割、繼承登記或移轉登記等後續程序。

在遺囑內容實際履行完畢前,繼承人之間仍維持遺產公同共有的狀態。繼承人依遺囑請求其他繼承人配合履行、分割或移轉登記,性質上屬於請求權,可能有消滅時效的問題。

遺囑並非沒有作用,而是有遺囑,不代表可以無限期放著不處理。

如果繼承人多年未依遺囑辦理分割、移轉,或請求其他繼承人配合,日後進入法院程序時,對方可能提出時效抗辯,使原本清楚的遺產安排,因拖延過久而難以實現。

遺產分割前,不能先說「這一部分是我的」

依《民法》第1151條規定,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

在遺產正式分割前,不是每位繼承人各自先取得某一部分,而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整個遺產。

在法律上,遺產分割前,各繼承人對遺產並沒有具體的應有部分,也不能只依自己的應繼分比例,直接處分某筆土地、某間房屋或某一部分財產。

遺產分割屬於處分行為,原則上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處理。如果單一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,擅自將繼承遺產的應繼分處分給其他共同繼承人,未經其餘繼承人同意或承認,原則上不會對全體繼承人發生效力。

遺囑指定誰取得,不等於已經自動過戶

這則判決最重要的觀念是: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,必須等到遺囑內容實際履行時,繼承人之間才會發生財產移轉效力。

也就是說,父親在遺囑裡寫明房屋由長子取得,不代表父親過世的那一刻,房屋就自動成為長子單獨所有。

這份遺囑可以成為長子請求其他繼承人配合履行遺囑、辦理遺產分割或移轉登記的重要依據。但在遺囑內容真正履行完成前,遺產仍維持公同共有的狀態。

法院因此認為,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,在履行完畢前,僅具有債權效力。繼承人可以依據遺囑,要求其他人配合完成後續程序;但不能認為遺囑一生效,房屋在法律上就已經自動成為自己單獨所有。

有遺囑也不能一直放著不處理

許多繼承案件之所以變得複雜,往往是因為家人認為:「反正有遺囑,以後再處理也沒關係。」

最高法院這則判決提醒,繼承人依遺囑請求其他繼承人履行遺囑內容,既然屬於請求權,就有消滅時效的適用。

本案被繼承人於民國79年死亡,相關繼承人直到民國102年才提起訴訟,請求依遺囑內容辦理。法院認為,該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。有遺囑,不代表可以永遠放著不管。

如果遺囑長期未履行,遺產也一直沒有完成分割、登記,日後進入法院程序時,對方就可能提出時效抗辯。

到了那個時候,原本以為「遺囑都寫清楚了,應該沒有問題」的安排,反而可能因拖延過久,成為訴訟上的重大風險。

拿到遺囑後,真正該做哪些事?

家人過世後如果留有遺囑,不要只是將遺囑收進抽屜,便以為事情已經處理完畢。實務上,可以依序處理以下事項。

1.確認遺囑形式是否合法

例如,自書遺囑是否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、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。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等其他遺囑形式,也各有不同的法定要件。

2.釐清遺囑內容的法律性質

遺囑記載的內容究竟是指定遺產分割方法、指定應繼分,還是遺贈?不同性質會影響後續處理方式,不能一概而論。

3.儘快與其他繼承人協調

如果全體繼承人都願意配合,可以透過遺產分割協議、繼承登記或移轉登記等方式,落實遺囑內容。

4.其他繼承人不配合,應及早評估是否提起訴訟

不要因顧慮家人情面,或抱著「以後再說」的心態,一拖就是多年。繼承案件越晚處理,證據越容易散失,土地、房屋、存款、稅務及占有使用等問題,也可能變得更加複雜。

遺囑是開始,不是結束

遺囑可以表達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安排意願,也有助於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爭議。但從法律實務來看,遺囑並不是自動完成財產移轉的文件。

被繼承人死亡後,繼承人仍須確認遺囑效力、整理遺產範圍、協調遺產分割;必要時,也須透過法院程序,請求履行遺囑或分割遺產。

遺囑是開始,不是結束。有遺囑,仍要及時完成相關法律程序。真正落實被繼承人的財產安排,除了寫下遺囑,也要依法完成後續程序。

*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,法律可能增刪修減,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,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,故本文僅供參考,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;如個人有法律問題,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,向專業律師諮詢。

*本文獲得「恩典法律事務所」授權轉載,原文:遺囑不是無敵星星,拖15年也可能被時效打掉

責任編輯:徐惠琬
核稿編輯:倪旻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