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有一位老先生來事務所諮詢,老先生表示他有2個兒子與1個女兒,但2個兒子多年來都對他不聞不問,只有女兒一直照顧他,所以想把名下的房產跟存款全部都留給女兒,可以嗎?

他有聽說可以寫遺囑把財產都給其中一個小孩,要怎麼寫?女兒將來拿遺囑出來有用、有效嗎?

答案是:

  1. 原則上遺產可以自由處分,也就是可以決定要留給誰,老先生當然也可以留給女兒。但如果將全部遺產都留給同一個人,會面臨特留分的爭議。

  2. 我國《民法》就遺囑的種類及立遺囑的方式有明文規定,所以立遺囑一定要符合民法的規定才有用、有效。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有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,都有各自應該要遵守的方式。

針對老先生提到的問題,讓我進一步說明什麼是遺囑?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?以及立遺囑的注意事項,讓你更了解立遺囑的做法及注意事項。

什麼是遺囑?我可以決定遺產要留給誰嗎?

自己所有的財產,原則上你可以自由決定要留給誰,《民法》第1187條就規定,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遺產,但注意有個限制是,只能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

所以,老先生可以在遺囑中將他的遺產留給女兒,但如果要把全部遺產都給女兒的話,就會侵害2個兒子的特留分。

  • 民法第1187條: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
什麼是遺囑?就是指在生前表達死後應辦事項的意思,關於後事及所遺財產如何處理,均包括在內。

但並非只要有表達如何處理死後應辦事項,就有法律效力!因為我國就「遺囑」種類、方式、限制,都有明文規定(民法第1186條~1225條),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,才是具有法律效力又有用的遺囑!

我們常常看到「立了遺囑,結果遺囑無效」的爭議,就知道遺囑不是隨便寫或告訴他人,就會成立。來諮詢的老先生問:「我有跟3名子女口頭交代我過世之後遺產要怎麼分配,這樣是有效的遺囑嗎?」這題的答案是否定。

究竟遺囑應該要怎麼立,才會符合民法規定,才會有法律上的效力?不要無法將遺產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,又衍生出繼承人間的爭執及糾紛。

遺囑有哪些種類?怎麼立才有效?

法律上規定了5種遺囑(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),以及每種遺囑的要求和注意事項。以下是我結合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和法院見解,整理出常見無效的遺囑爭議,提醒大家千萬注意,別讓遺囑無效衍生出不必要的糾紛。

1.自書遺囑

民法第1190條: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
自書遺囑,是唯一一種立遺囑人可以自行完成的遺囑,是最便利且較能保持秘密性的一種方式,但在實務上也是很容易無效的一種方式。

自書遺囑者,常常誤以為只要是自己寫或自己製作就會有效,但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內容才會有效,包含:

  1. 要自己書寫遺囑全文。
  2. 要記明年、月、日。
  3. 要親自簽名。

常見的無效情形有:

  1. 沒有自己書寫遺囑全文:如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簽名,就不符合自書遺囑全文的規定,該份自書遺囑就會無效(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)。

  2. 沒有寫年、月、日:實務上曾有人自書遺囑未寫日期,後續雖有找公證人認證該份文件,並補上認證日期,但仍因為自書遺囑時未寫日期,而遭法院認定遺囑無效(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)。

  3. 沒有親自簽名:自書遺囑的簽名不可以用蓋章、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。

  4. 增減、塗改遺囑內容,未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或未另行簽名:注意,增刪修改遺囑內容除須另行簽名外,亦不可以用印章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。

2.公證遺囑

民法第1191條:公證遺囑,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
公證遺囑,是在公證人面前做成,有公證人把關法定要件及方式,理論上可降低遺囑無效的風險,但實務上還是有發生過爭議,所以還是要特別注意,如有疑問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,確保遺囑效力。

常見問題及無效事由:

  1. 遺囑一定要公證嗎?立遺囑有5種方式,公證遺囑只是其中一種方式,所以你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立遺囑,但無論你選擇哪一種方式,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。

  2. 需要有2名以上的見證人,且見證人須於立遺囑時全程在場,如有2人或1人中途離開或不在場,就與公證遺囑方式不符,將導致遺囑無效(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)。

  3. 公證遺囑的「口述」,應以「言詞」為之,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。如遺囑人的聲音發生障礙時,若公證人發問,立遺囑人僅點頭、搖頭或搖手示意,就不算是遺囑人 「口述」,將導致遺囑無效(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)。

3.密封遺囑

民法第1192條:密封遺囑,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,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
密封遺囑要特別注意,遺囑人在「遺囑上」及「密封封縫處」的簽名,不得用蓋章、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。

4.代筆遺囑

民法第1194條:「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」

代筆遺囑通常出現在遺囑人身體狀況不佳時,尋求其他人代為撰寫遺囑內容,需要注意的事項有:

  1. 要有3名以上的見證人。
  2. 遺囑人需親自口述遺囑、
  3. 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並經遺囑人認可。
  4. 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。
  5. 見證人及遺囑人都需簽名。這裡比較特別的是,遺囑人如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。

常見的無效情形有:

  1. 見證人資格不符:民法第1198條有規定誰不能當遺囑見證人,常見的是遺囑指定分配財產的對象(也就是受遺贈人),不可以當遺囑見證人。因為立遺囑人與受遺贈人之間有利害關係,有較高的道德風險,如邱瓈寬繼承恩師裴祥泉遺產案件,便是在此點上攻防。

  2. 見證人或遺囑人未簽名:依照民法第1198條規定,見證人只能親自簽名,不可以蓋章或用其他方式代替簽名(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民事判決)。至於遺囑人如無法親自簽名,還可以用指印替代,但千萬別用印章代替喔!近年就有一件在律師見證下的代筆遺囑沒讓遺囑人簽名或蓋指印,而導致遺囑無效的誇張新聞,大家要特別注意。

  3. 見證人人數不符或未全程在場。

  4. 見證人將代筆遺囑寫完後未宣讀及講解。

  5. 遺囑人無意思能力:代筆遺囑常見於立遺囑人在身心狀況不佳時,但遺囑人的意思能力要健全、沒有欠缺,該份遺囑才會有效,也要確保遺囑人有「口述」及「認可」遺囑內容的意思能力。

5.口授遺囑

民法第1195條: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
  1.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1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
  2.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

口述遺囑,因為是適用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所以較為特別除了要符合上面法律規定的方式外,要特別注意的是:

  1. 口授遺囑在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,經過3個月就會失其效力(民法第1196條)。

  2. 應由見證人中之1人或利害關係人,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,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(民法第1197條)。

律師叮嚀

如有預立遺囑的需求,建議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,請律師審閱遺囑內容及討論立遺囑的方式。

遺囑的內容屬於書面文字,如果遣詞用語不夠精確,反而可能衍生解釋上的爭議,且內容上也需要注意是否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、其他繼承人有無喪失繼承權等問題,故在與律師充分討論後,再決定遺囑的內容及選擇適合自己立遺囑的方式,才能達到好好交代後事及分配遺產的目的,並避免遺囑無效或遺囑內容無法實現等問題。

我們常看到遺囑無效的相關新聞事件,往往就是因為對於立遺囑不夠慎重,反而導致遺囑效力出問題,使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簿公堂、衍生諸多訴訟。

此外,立遺囑往往涉及將來財產的分配。如只想要把財產只留給一個人,像來諮詢的老先生只想把遺產全部給女兒,除了要考量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之外,也要考慮稅務的問題。

繼承遺產也會產生稅務問題,在財產分配上,同時也要考量稅務的規劃,並審酌是否搭配透過信託、贈與及人壽保險等方式處理財產,節省稅賦,這些都是可以與律師討論的內容。

最後提醒,本文內容是依據撰擬時的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完成,法律及實務見解均有變動的可能,故本文僅供讀者參考。仍建議諮詢專業人士,就您遇到的問題及個案情形尋求專業意見。

*本文獲「邱亮儒律師」授權轉載,原文:什麼是遺囑?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?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,律師一次教給你!

責任編輯:倪旻勤
核稿編輯:陳瑋鴻